在工作场景中
意外与规则的碰撞往往引发争议
当一名男子在值班时
与女友发生关系却不幸猝死
这样的意外
能否与工伤挂钩?

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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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化名)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员
- 同年9月30日被派至顺义区已停业的某毛织厂保安室工作
- 10月6日12时许,他将女友带至保安室,发生性关系时猝死
- 10月21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其猝死且非刑事案件
- 2015年12月18日,其儿子张小石申请工伤认定
-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以其在恋爱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儿子起诉:与女朋友谈恋爱
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我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
二,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
人社局支持公司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闻坊、南方都市报、劳动法库、新闻晨报
